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32,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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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32號
原 告 郭玲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金元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53,400元【計算式:面積3370.68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000元/平方公尺=16,853,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0,36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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