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43,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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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3號
原 告 許木榮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
被 告 許淑香
許佳蓉
許金和
許國泰
許明哲
許慧娥
許如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為新臺幣(下同)3,693,600元,坐落其上307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為356,400元;
原告對於系爭土地及系爭建物之應有部分各為三十分之九,此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影本各1份在卷可按。
從而,本件訴訟訴訟標的之價額核定為1,215,000元〔(3,693,600+356,400)×9/30=1,215,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07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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