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45,202112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5號
原 告 林桓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昇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8,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15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