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46,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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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蘇瑞東


蘇清豪


蘇清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仁杰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27,3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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