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48,2021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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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48號
原 告 楊福助
訴訟代理人 楊豐榮

被 告 王舜波
王舜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以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75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以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系爭土地面積,按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計算為新臺幣(下同)3,512,514元【計算式:1/2×1,527.18㎡×4,600元/㎡=3,512,51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512,51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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