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59,202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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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59號
原 告 胡立國
(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顏武進
顏月女
鄭智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
而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之訴,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自應依上開規定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2筆最高限額抵押權、1筆普通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經查上開土地依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9800元【計算式:2700元×374平方公尺=100萬9800元】,又該土地設定擔保債權合計170萬元,其土地價額少於擔保債權額,依上說明,本件訴訟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土地價額100萬9800元定之,據此計算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99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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