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062,2021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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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062號
原 告 李婉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玉龍、黃季娳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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