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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3號
原 告 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道
訴訟代理人 施承典律師
被 告 陳若蘭
陳若萍
兼前開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綉珠
被 告 陳品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90,458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28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號 20,935元 758.81 39分之26 10,590,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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