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14,20210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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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14號
原 告 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吉
原 告 陳明華

被 告 薛吉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㈠原告鴻運富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414元;
㈡原告陳明華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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