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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中良、閻信呈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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