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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佳穗
被 告 高裕盛
蔡成章
黃玉韻
吳淑芬
鄭全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0,272元【計算式:10.32平方公尺(原告主張有爭議之土地面積)×44,600元(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460,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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