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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6號
原 告 天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祐宗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被 告 劉政春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合法律師
劉芝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1,22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6,000元×(7+7+9+9+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9,600元×(49+49)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4,300元×(2.58+93.6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01,625元×71.7平方公尺)}×1/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1,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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