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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李慶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銀行中華分行陳盟發000000000000帳號所有人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是以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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