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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29號
原 告 許雷吉
被 告 林俐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面積1.4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800元【計算式:60,000元(系爭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地價)×1.43平方公尺(請求返還之面積)=85,800元】,至原告於聲明第三項請求給付未經允許使用土地之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
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5,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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