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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張瓊文
訴訟代理人 呂承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世雄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皆3分之1),及其上同段843建號即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巷000弄00號建物(權利範圍3分之1)所有權移轉登記至其名下,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4萬2,667元【計算式:92.94平方公尺(德崙段417-3地號土地面積)×2萬2,3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0.16平方公尺(德崙段417-7地號土地面積)×2萬2,3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26.77平方公尺(德崙段417-11地號土地面積)×2萬2,300元(上開土地公告現值)×1/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53萬1,900元(德崙段84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1/3(請求移轉權利範圍)=114萬2,66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3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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