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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4號
原 告 AC000-A108041
兼
法定代理人 AC000-A108041A
AC000-A108041B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友俞律師
上列原告對被告臺南市新市區新市國民小學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各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如附表所示。
茲限各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新臺幣)
編號 原告 訴訟標的金額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 AC000-A108041 1,500,000元 15,850元 2 AC000-A108041A 500,000元 5,400元 3 AC000-A108041B 500,000元 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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