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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黃樸真
被 告 徐福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7,133元【計算式: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100元×2,297平方公尺×2/3,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8,0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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