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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7號
原 告 曾莉婷
被 告 郭民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6,03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0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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