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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8號
原 告 黃同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方黃秀英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尚待實際測量才能確定,暫依其所稱占用面積計算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8,937元〔計算式:(22.88+0.06+0.285+0.0255)×24,900=578,937;
四捨五入至個位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6,2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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