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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39號
原 告 汪麗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伸森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23,358元(計算式:103,500×28.245=2,923,35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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