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3號
原 告 黃國峯
被 告 黃麗蓉
黃耀賢
湯清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非依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全部之價額定之(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以供得知共有人對公同共有財產所享有之權利分配比例,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000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11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段0000號 11,500元 563 1/5+(1/3×1/5)=4/15 1,726,533元 2 臺南市○○區○○○段○○段0000號 11,500元 22 4/15 計算式同上 67,467元 3 臺南市○○區○○○段○○段0000號 11,500元 30 4/15 計算式同上 92,000元 合 計: 1,886,000元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