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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6號
原 告 徐進輝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高亦昀律師
羅詩婷律師
丘瀚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彥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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