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51,2021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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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1號
再審原告 許楊真佐
再審被告 陳坤德
許國崇
陳玉柱
陳金水
陳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意旨參照)。
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7年度簡上字第32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該案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102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自應依上開二審訴訟標的金額課徵再審裁判費2,65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3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聖涵
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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