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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3號
原 告 昇祐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6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38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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