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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5號
原 告 孫宗賢
訴訟代理人 陳貞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慈霞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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