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1號
原 告 吳香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裕軒、黃勝淋、黃羅玉枝間代位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13,5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92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惟原告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0年度救字53號),倘其聲請未經駁回,得暫免繳納上開裁判費,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