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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羅麗華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複 代理人 邱揚
上列原告對被告羅芬園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2,11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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