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574,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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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4號
原 告 簡國宏
被 告 吳嘉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原告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元及其衍生利息,聲明第2項則請求被告同意原告領回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國信託銀行申設履約保證專戶內之買賣價金100萬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應核定為20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稜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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