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575,2021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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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75號
原 告 康正旅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保成


被 告 葉OO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其中一項,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駁回原告之訴:㈠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完整姓名,原告應具狀補正本件被告之完整姓名。

㈡又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而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越界雨遮所占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及依據前述二筆土地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而計算之金額】,並根據前述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

若原告未遵期查報訴訟標的價額,本件將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原告應於期限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㈢提出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及臺南市○○區○○段0000○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與該建物所有權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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