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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周家洋
王文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算合夥財產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茲因原告所為請求或有經濟上目的相同情形(如是即可能須依訴訟標的價額最高者核定,如否即應核定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此尚須待承審法官依訴訟進行程度及闡明確認結果予以釐清,故本件暫依原告已明確請求給付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命補繳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50,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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