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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號
原 告 李榮哲
李進興
李金元
李威儒
李百期
李金雀
李羅双鳳
張明標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冠佑、陳淑玲、天雲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5,817元【計算式:1,482,469元+34,213元+109,135元=1,625,817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杭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怡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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