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66,2021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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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6號
原 告 王曼華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洪杰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范國志間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67,1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456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繳納第一審裁判費35,452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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