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70,202101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號
原 告 梁春義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睿鑫機械工業有限公司、王建鑫、喬澤軒機械有限公司、許棋森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33,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552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意萱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