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71,20210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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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1號
原 告 品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弘明
被 告 冠亞寵物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隆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0,4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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