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林家生
被 告 吳良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3,100元(依原告請求返還房屋之課稅現值核計),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9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玉茹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