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81,20210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1號
原 告 胡智偉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乾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04,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6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