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830,2021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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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30號
原 告 蒙志成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 律師
林奕翔 律師
被 告 王宏仁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以名譽權受侵害為由,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請求被告應於國立成功大學政治學系公告欄刊載道歉聲明15日(下稱刊登道歉聲明部分)。
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部分,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另外,原告請求被告刊登道歉聲明部分,乃聲明請求為回復名譽之處分,屬於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前開二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2項規定,裁判費應 分別徵收之。
準此,本件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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