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846,20211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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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6號
原 告 王涂美節


被 告 劉飛龍
劉榮昌
劉志堅
杜秀 待查
周君穎 待查
周幸玲 待查
劉映慈
劉采琳
孫淑媚 待查
周公喬 待查
周子喬 待查
莊哲仁 待查
莊慧琦 待查
蔡正仕
郭崇林
郭長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爭買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被告劉飛龍、劉榮昌、劉志堅、杜秀、周君穎、周幸玲、劉映慈、劉采琳、孫淑媚、周公喬、周子喬、莊哲仁、莊慧琦、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中面積38,796.68平方公尺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存在,並基此請求被告蔡正仕、郭崇林、郭長信將系爭468-4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核其上開請求屬訴訟目的及經濟利益同一,是本件訴訟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價額定之,而原告請求確認系爭土地中,具有優先承買權之面積,分別為1,047平方公尺、4,465平方公尺、33,284.68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分別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50元、450元、400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5,794,272‬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0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附表: 編號 土 地 價額核定(面積× 公告現值× 應有部分,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1,047平方公尺×450元×1=471,15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 4,465平方公尺×450元×1=2,009,250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 33,284.68平方公尺×400元×1=13,313,872‬元 合計 15,794,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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