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86,202101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6號
原 告 趙豫誠



被 告 王阿葉
蔡河生
蔡聰明
蔡聰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83,200元【14,200×(150+46)】,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62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