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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7號
原 告 泓旻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暄紋
原 告 鑫世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仁德
被 告 桑芙尼莊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7,09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2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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