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887,20211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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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87號
原 告 顏良砡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陳廷瑋律師
吳鎧任律師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

而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性質雖有不同,惟於繼承關係中仍有應繼分比例此一「潛在之應有部分」,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上與分別共有並無不同。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宣文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5日內陳報其就分割標的之應有部分比例(包括潛在之應有部分比例),然原告於110年11月10日收受該裁定後,逾期未補正。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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