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13,2021121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13號
原 告 吳來益


訴訟代理人 沈聖瀚律師
被 告 蕭鴻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3,200元/㎡×原告主張被告占用系爭土地面積5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凌婷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