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29,2021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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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9號
原 告 李炳堯


被 告 愛新覺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俊欣
被 告 李全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撤銷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99662號本票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程序,該強制執行事件為被告聲請強制執行如附表所示之6張本票,金額共196,227,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96,22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2,97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謝靜茹

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即提示日) 001 106年3月9日 15,000,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CH646383 002 106年11月13日 4,300,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CH646389 003 107年1月11日 3,700,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CH646392 004 103年9月3日 37,600,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TH155102 005 103年9月17日 8,000,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TH155105 006 103年9月17日 127,627,000元 未載 110年6月1日 TH155106 合計 196,22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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