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66,2021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6號
原 告 陳榮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秋美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優先購買權為財產權之一種,其因此涉訟,自應就其系爭買賣之標的物價額計算裁判費用(司法院院字第624號解釋意旨參照)。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其對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優先承買權存在,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即新臺幣(下同)3,328,000元(即該土地於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31865號強制執行事件之拍定價)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9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