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76,2021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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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 告 汪秀惠


被 告 陳家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
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5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2,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徐慧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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