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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黃博程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冠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2,000,000元,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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