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79,202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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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9號
原 告 易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被 告 黃汪玉桂
黃靖惠
楊黃秀媛
黃泓學

黃群益
黃瑾
黃海水
黃柏巽
黃士瑋
黃智弘
黃吳來受
黃慶福
黃淵彬
黃炳堯
黃石龍
黃崑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40,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44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用土地面積合計946.4平方公尺×民國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9,100元/每平方公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駱映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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