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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1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葉紹明
被 告 黃立中
黃建鑫
黃立義
黃至芬
黃至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立中等人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
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就被繼承人黃王月霞所遺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巷00號建物,及該建物所坐落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持分1分之1之遺產,於民國101年6月23日所為遺產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101年7月30日所為移轉所有權之物權行為,均撤銷。
被告黃建鑫應將上揭建物及系爭土地持分,經地政機關於101年7月30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因原告主張其對被告黃立中之債權為新臺幣(下同)578,457元,及其中45,335元,自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其中533,122元,自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而計算至本案起訴日即110年10月29日之債權額2,055,518元(計算式如附表),惟系爭土地之價值已達5,553,576元(計算式:37,800元×146.92平方公尺=5,553,576元),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055,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債權本金 45,335元 利息 95年9月28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為80,932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41,901元。
程序費用 500元 債權本金 533,122元 利息 95年10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為860,992元;
自104年9月1日起至110年10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為492,736元。
總和:45,335+80,932+41,901+500+533,122+860,992+492,736=2,055,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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