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2,2021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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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2號
原告 楊福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曜嘉、楊世丞、林楊秀琴、楊秀敏、黃楊富美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4,351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蕭 雅 文
附表:金額為新臺幣,土地面積為平方公尺 編號 土地、建物 公告現值 土地面積 原告權利範圍 課稅現值 折算原告權利範圍金額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300元/㎡ 69.26㎡ 5分之1 433,56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2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1,300元/㎡ 69.27㎡ 5分之1 433,6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3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31,300元/㎡ 102.67㎡ 5分之1 642,7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4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31,300元/㎡ 158.15㎡ 5分之1 990,019元 5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5分之1 335,900元 67,180元 6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號建物 5分之1 335,800元 67,160元 7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建物 5分之1 400元 80元 合計:2,634,35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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