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TNDV,110,補,983,2021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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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3號
原 告 李福川
訴訟代理人 李品薇
被 告 林義棠
林金英
林麗娟
陳奉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次按關於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於分別共有之情形,應以起訴時原告依其應有部分計算分得共有物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277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原告請求分割如附表所示之土地,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1,48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8,5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吳采蓉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土地現值(元/平方公尺)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原告權利範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1,171 2,900 5分之1 1,171×2,900×1/5 =679,180元 2 臺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 465 1,100 5分之1 465×1,100×1/5 =102,300元 訴訟標的價額合計:78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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